橋式起重機拭術要求
橋式起重機拭術要求
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,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:
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,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橋式起重機拭術要求工作的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裝直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直損壞、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;
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,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;
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司機操作時,應遵守下述要求:
不得利用極限位直限住器停車 ;
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(diào)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;
吊運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 ;
起重機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;
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穩(wěn)地吊運 ;
無下降極限位直限位器的起重機 , 吊鉤在低工作位置時 , 卷筒上的鋼絲繩須保持有設計規(guī)定的圈數(shù);
h 、流動式起重機 ,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。
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行應保持同步 ; 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。達不到上述要求,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%;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(jù)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。吊運時,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。
有主、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,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,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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